河池市宜州区中医医院欢迎广大患者前来就诊 设置首页 | 加入收藏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

2010-11-11 15:49:21 作者:宜州市中医院 来源: 浏览次数:0 网友评论 0

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。

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,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。

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,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,动员家庭、亲友、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。

    为保证应急用血,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,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,确保采血用血安全。

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[错误报告] [收藏] [打印] [关闭] [返回顶部]